返回首页
 新  闻     人  物    供求商机   求职招聘   特约专栏   闽商学院   创业投资   八闽风采   闽商文化   个人理财
生活时尚    品牌建设   证券服务   企业资讯   市场行情   同乡·商会频道   BBS   企业家博客   全国会展   广告服务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帮助 [加盟/代理] [宣传企业] [中国粮食城] [艺术拍卖]
 mswchina.com 首页>>工商办事指南
 企业办事
  企业开业申办   行业准营申办   工商行政管理   绿化环保   劳动保障   救灾防灾   城市交通   广播电影电视
  企业变更申办   年检   质量技术监督   知识产权   公安司法   城市建设   项目审批   其他
  企业破产、注销申办   财税   外贸   人才与培训   信访监察   水务   新闻出版  
 市民办事
  生育   社会保障   公用事业   旅游   金融理财   出入境事务   死亡殡葬
  文化教育   医疗保健   房产   婚姻   邮政通讯   法律咨询   其他
  证照申领   劳动就业   交通   宗教   公安、警署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其他


办理《上海市犬类养殖许可证》



办理机构:

市局治安总队

办理地址:

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办理时限:

治安总队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作出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

1、养殖场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2、场舍结构牢固,外墙的高度在3米以上; 3、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处理等设施; 4、配备符合条件的兽医人员。 5、除公园外,市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申办手续: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场址、经营方式、场地规模、注册资金等) 2、养殖场土地规划图及建筑平面图; 3、中外合资单位须附意向书、协议书、外经委立项批件; 4、土地租赁及房屋租赁合同,或土地产权证; 5、镇、村同意审办书面意见(原件、行文、盖章) 6、两名以上兽医人员资质证明;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查名结论; 8、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出具的同意立项书面批复。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治安总队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10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犬类养殖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关于核定本市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市物价局[沪价行(1997)第286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7)第046号] )收费标准: 1、种犬数量在1-50条:每场每年5000元 2、种犬数量在51-100条:每场每年10000元 3、种犬数量在101条以上:每场每年15000元

办理依据: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