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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审批



办理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各区县民政局

办理地址:

受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155室

办理时间:

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置或不予设置的书面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办对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二)申办资格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 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 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供上述八方面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人民政府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许可批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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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社会福利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应当向批准设置所在地的编制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办理依据: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自1999年12月30日起执行;(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1年2月6日发布,2001年3月1日实施;(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1年2月6日发布,2001年3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