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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章程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 13∶30-17∶00 周二至周四:9∶00-11∶00 13∶30-17∶00 周五上午: 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它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办手续:

 (一)变更名称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3、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二)变更住所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三)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民办非企业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议;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三份);4、审计报告;5、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6、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四)变更业务范围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3、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五)变更开办资金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变更后的验资报告;3、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3、新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4、变更后的章程(一式三份);5、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七)变更章程(合伙协议)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3、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一式三份);4、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提供变更申请材料;

  (二)办理变更换证;

  (三)公告[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需公告]

办理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