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行市场管理处
办理地址:
大沽路100号市政大厦1021室 邮 编:200003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申办手续:
领队证由组团社向市旅游委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该社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旅行社为申请者交纳“四金”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办理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三十二条。《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