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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换证



办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办理地址:

市局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徐汇区税务局 虹桥路188号静安区税务局 陕西北路1058号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宝山区税务局 宝林路43号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市局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6:00 财税一分局 8:30—16:00 财税二分局 8:30—16:00 财税三分局 8:30—16:00 财税四分局 8:30—16:00 财税五分局 8:30—16:00 财税六分局 8:30—16:00 财税七分局 8:30—16:00 财税八分局 8:30—16: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6: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6: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6: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6: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6: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6: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6: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6: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6: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6: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6: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6: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6: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6: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6: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6: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8:00 说明:1、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时限:

税务登记证件每3年更换一次,具体办理时限届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在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申办对象资格: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各种单位和个人。

申办手续: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和IC卡;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5)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9)上级主管部门批文;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11)分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的市级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换发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7)第136号、沪财综(1997)第034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